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,大多数网贷平台清退已成事实,但是怎么退、退得了退不了成了大难题,粗粗总结,网贷平台清退至少有以下几个难题:

一、兑付方案好做,但资产回收和处置却不可控

很多拟清退的平台已经拿出了自己的兑付方案,但是清退的重点不是能不能拿出兑付方案,而是能不能按照兑付方案执行。即使平台制定了兑付计划,但如果资产处置的效果不及预期,兑付计划实质上是不可能执行的。

从现有情况来看,很多平台不能按照兑付计划执行,原因是多方面的,包括:

1、资产本身质量的问题;

2、大环境下经济下行的问题;

3、借款人恶意逃废债问题;

4、平台有效的回收与处置手段有限;

5、整体社会、司法环境对网贷业的认识问题,导致平台维权难度大,个案处理时容易被认定为无效甚至涉刑,以点带面影响整个资产处置工作;

6、资产处置和运营成本的问题,发生逾期的平台本身就资金链断裂,而资产处置工作及保持平台基本的运营,又需要较高的费用,没有资金,资产处置工作就难以推进;

7、人员流失、平台运营能力丧失的问题。发生逾期的平台人员主动、被动流失率非常高,甚至达到无法保证平台最基本运营的程度,人员流失、资产无人管理,资产将会逐渐灭失、无效;

8、平台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责任心的问题。平台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责任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,负责任、不负责任、借机再一轮收割出借人,不同的心态,会导致不同的结果。

资产能否回收和处置,回收和处置的比率、时间进度,根本上决定了平台能否实现清退,但资产回收和处置的效果从现状来看是不可控的,除了想办法让这些资产的回收与处置效果尽可能地贴近计划,可能我们还要重点考虑一下如何调解两者之间的矛盾,当计划赶不上变化,有没有其他补救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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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自行清退混水摸鱼,该怎么监管平台清退

截止到现在,平台的清退还是以平台自行清退为主,虽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进行指导,但指导也仅限于窗口指导,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和明确的监管措施,力度和效果有限。因此,有些平台混水摸鱼,置投资人的利益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不顾,强行进行清退,甚至借机收割投资人。

清退工作应合法合理、有序按计划推进,保障出借人的利益,不能借机收割出借人,要保障出借人利益、保证清退工作有序按计划执行,单纯依赖平台聘请的中介机构是不够的,还需要建立强有力、足够威慑的监管机制。

监管机制应根据参与监管各主体地位的不同,设计出分层次的监管结构,不同主体在不同层次参与,发挥不同的作用,同时,监管机构应确保有实际执法权、处罚权的机关参与,确实起到威慑作用。

有监督才能保证清退工作的效果,保证清退工作按照设想的效果执行,没有一个明确、有效的监管机制,平台依法有序退出就是一句空话。

三、错综复杂、好坏参半,谁来决定平台的罪与非罪

讨论这一点前,我们先做个限定:合规的“规”限于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地方性法规及各种政策文件、要求、指引等,合法的“法”限于刑事法律中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其他法律规定和刑法的其他规定不在此限。

有没有完全合法合规的平台,回答不了;有没有虽然有不合规之处但合法的平台,有一些;有没有又不合规又不合法的平台,应该也不少。不合规的终极处罚也就是罚款、强制关闭,但违反刑法那是犯罪,是事关要不要吃牢饭的大事。

如果是前两种平台,即使在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的情况下,我们还可以按照意识自制的民事原则,通过与出借人协商,并参考其他法律法规,尝试着推进平台清退。但如果是最后一种平台呢,谁来决定这个平台的罪与非罪。

如果清退中出现罪与非罪的问题,谁来决定这个平台是继续清退还是刑事立案处理,什么阶段、什么样的问题、什么情形可以继续清退,什么阶段、什么样的问题、什么情形就必须转入刑事程序,以及由谁来启动这一程序。

这些问题依靠平台自行清退聘请的律师解决是不现实的,这些问题不解决,中介机构不敢随便介入,平台心里也没底,没有信心和决心排除万难兑付出借人,完成清退,甚至可能破罐子破摔,自己先把自己送进去。175号文对平台做了基本的分类,按照175号文的指示,最后一种平台恰恰是重点清退平台。

要实现平台的清退,需要给平台一定的豁免,这些豁免既包括民事债权上的一定豁免,也包括刑事责任上更多的宽容,需要对网贷行业的刑事责任有一个新的认识和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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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一把尺子不现实,清退标准需细化

清退标准也是一个难题,包括:

(一)什么样的平台应予以清退并能够实现清退

什么样的平台应予以清退,175号文和备案试点方案(征求意见稿)已经有基本的范围圈定,这个圈定仍需进一步细化;什么样的平台能够实现清退,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。

深圳市良性退出指引(征求意见稿)的基本要求是:业务数据真实、完整、有效,如果按照这个标准,很多平台应该是没有办法清退的。

平台要实现清退,大方面至少需要以下几个必要条件:

(1)可回收资产达到一定的覆盖率;

(2)给予平台一定的豁免;

(3)平台自身需要高度的责任心。

(二)什么样的结果就叫已清退

达到什么样的结果、满足什么样的要求就叫已完成清退,平台就可以卸下肩头的重任和背后的包袱了?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,平台的责任就始终不能结束,就会成为平台股东、管理人永久的沉重责任,这从社会经济角度来讲是不经济的,同时如果负担过重,超过了平台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管理人的心理承受范围,他们就会选择逃避承担这种责任。

深圳市良性退出指引(征求意见稿)制定的标准是:当所有回收资金已清偿完毕,或经清退组确认所有网贷业务确无可回收资金时,网贷机构应及时向全体出借人公告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,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出借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退出程序终结。如经清退组审查异议成立,退出程序不得终结。

深圳市的这一标准很具有参考意义,但问题同样在于——如何监管,在清退组由平台及平台自己聘请的中介机构组成的情况下,如何保证清退组的决定是公平且正当的,同样需要建立监管机制来进行约束。

清退实际上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,既要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,也要注意维护平台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正当权益,如果只强调一方面,过多地剥夺另一方面的权利,清退是实现不了。哪些是平台必须负责的,哪些是平台不必负责的,哪些是平台可以不负责的,要有相对明确的指导,一把尺子统一划线不好实现,就多几把尺子,细化出清退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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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平台两头受压,债权出口需打通

出借人找平台,平台找用款人,环节顺畅,清退才能跑起来,但现状是出借人来找平台,平台却没有更有效的方式去找用款人。关于平台债权催收的难题我们已经说过很多次,电话、上门的催收方式已经因为扫黑除恶不行了;诉讼的方式因为法院法官人数限制、结案率要求,以及因网贷案件的复杂性、涉众性,法院采取的慎重态度,网贷债权诉讼立案难也不是个案问题了;借款人恶意逃废债问题严重,甚至出现借助合法手段逃废债的情况,自己制造“套路贷”、“暴力催收”,借此逃脱债权责任;再加上网贷债权小散、分散、处置难以及高额处置费用等问题,债权没有出口,平台就像关在风箱里,清退仍然是句空话。

现在的处置方式其实已经把平台相关的主体都圈进来了,平台的实际控制人、高管团队要承担清退责任,平台风险化解强调做实股东责任,股东也要对清退承担责任,当然很多股东并不太配合,尤其是财务投资股东,就连员工层面,一旦刑事立案,也会要求相关员工积极退脏退款。

但是在责任群体中少了重要的一个群体,就是用款人群体,平台清退制度需要把用款人的责任纳进来,注意,此处我用的是“用款人”,并不是“借款人”,是指那些最终使用资金的人,包括以自己名义借款的“用款人”和用别人的名义借款但最终使用资金的人。尤其是涉及欺诈借款的用款人、涉及侵占借款的用款人、涉及自融或变相自融的股东用款人和关联关系用款人。

为什么要把“用款人”,尤其是上述三种用款人绑定进来,一是因为钱是他们用的,当然要由他们承担,二是因为主观恶性上,上述三种用款人主观恶性、危害性和造成的后果至少不比平台一般员工低,高到什么程度需要看个案,甚至有些平台的危机就是由这些人造成的。如果不把这个群体绑定进来,只盯着平台实际控制人、管理层,打个不恰当的比喻,相当于是一块幕布遮挡,只看到幕前的导演、演员,没有看到幕后的制片人。

防止资产流失,涉刑立案平台可否资产托管

最后探讨一下涉刑立案平台。已经立案,正常的清退工作当然是不能再进行了,所以这个问题其实跟本文主题无关,只能算是个题外话。

已经涉刑立案的平台,只能按照公安侦查、查封、移送起诉——检察院提起公诉——法院判决——法院组织退脏工作的程序进行退赔,工作的主导权也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,其他的机构、组织基本上做不了什么。但可否尝试建立资产托管制度,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,将资产通过托管方式托管给第三方机构,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再加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,对资产进行集中保全、清收,以补充公安机关在市场化资产处置工作中的不足,以便更好地保护出借人利益、防止资产流失、保证资产的安全。

资产托管在其他类型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已经有过先例,只是尚属于个案情况,没有推广来用。2019、2020年,既是网贷行业的清退年,也极有可能是网贷非法集资案的集中爆发年,探讨成型的涉刑网贷资产托管制度,有一定的社会意义,可积极探索此制度。

以下附上我对存在清退必要的平台分类,供参考。划分如下:

(一)业务量小、尚未逾期、实控人或股东可承担平台

(二)业务量小、已逾期、实控人或股东可承担平台

(三)不论业务量大小、已逾期、实控人或股东无法承担平台

这类平台从资产角度可细分为:

1、资产相对规范

2、债权债务分裂、不匹配,但总量能覆盖

3、存在实控人、股东、关联关系人自用情形

(1)以债权形式存在

(2)不以债权形式存在,以其他投资形式存在

(3)已消耗或已无可追索价值